為深入推進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以下簡稱7號文)要求,我司啟動了《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兩個部令修訂工作。現將有關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49號部令)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20年2月19日三次修正。《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50號部令)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13日、2020年2月19日二次修正。兩個部令自施行以來,對規范工程造價咨詢行為,加強行業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近年來,隨著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斷推進,149號部令、150號部令雖然多次修正,但部分條款仍需調整才能適應新的工作需要。主要表現在:
一是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審批。2021年6月,國務院印發7號文,自7月1日起,停止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審批,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按照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開展業務。
二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為貫徹落實7號文要求,健全審管銜接機制,做好放管結合,創新監管手段,切實履行監管職責。
三是造價工程師實施分專業、分級別注冊和執業。根據2018年我部與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社部聯合印發的《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建人〔2018〕67號),注冊造價工程師分為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交通運輸工程和水利工程四個專業,分一級、二級兩個等級。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等條款仍需進一步完善。
二、修訂過程
2021年6月,國務院印發7號文后,為做好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審批的銜接工作,加強工程造價咨詢業管理,我們啟動149號部令修訂。
2021年7月,初稿完成,在全國工程造價行業發展工作會上征求意見建議。
2021年8月初,收集、整理全國各地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反饋意見,進一步修訂149號部令。
2021年8月底,經研究,為做好工程造價咨詢業頂層設計,決定合并修訂149號部令和150號部令。
2021年9月,形成《工程造價咨詢業管理辦法》初稿,征求行業專家和部分地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意見。
2021年10月,根據反饋意見,完善《工程造價咨詢業管理辦法》,形成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修訂內容
本次修訂主要思路是:健全政府主導、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協同監管新格局。加強信用管理,探索建立企業信用與執業人員信用掛鉤機制,加強注冊執業人員管理。具體修訂了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刪除關于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有關條款。為落實國務院7號文要求,本次修訂刪除了149號部令中關于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相關條款(149號部令第八條至第十八條)。
二是增加信息管理內容。信息管理包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基本信息、從業信息(含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等。由企業、注冊造價工程師自愿填寫相關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工程造價咨詢業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實施信用信息動態管理。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七條至三十二條)。
三是明確了注冊造價工程師屬地化管理。根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本次修訂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進一步明確注冊造價工程師必須注冊在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其注冊管理機構為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四是完善相關責任條款。為加強行業管理,進一步明確、落實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責任,本次修訂增加了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提供虛假信息、注冊造價工程師違規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等行為的罰則(征求意見稿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
五是精簡造價工程師注冊流程等具體規定。本次修訂刪除了有關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的程序條款,擬在后續配套文件中予以明確(150號部令第八條至第十二條)。